志愿者服务条例

一、上海众爱公益基金会爱心志愿者
    众爱志愿者是面向全国各地招募的有爱心、正直、负责的社会公益人士。加入众爱开展地公益项目,亲自参与公益项目,贡献自己的爱心;或者发现身边需要帮助的群体或者个体。
二、服务条例
    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、友爱的志愿服务精神,鼓励、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,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和谐社会建设。 
    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众爱慈善基金会所有的志愿者。
    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,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,自愿以智力、体力、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。
    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诚信、合法的原则。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。
    第五条 上海众爱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众爱)负责指导、协调志愿服务活动,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,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。
    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,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,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。
    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:
    (一)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、能力等条件,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;
    (二)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;
    (三)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;
    (四)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;
   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    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    (一)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,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完成相应的任务;
    (二)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、隐私等权利;
    (三)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;
    (四)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、目的不符的行为;
    (五)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,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。
    第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、个人的申请,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,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。
    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、要求,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,选择志愿者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,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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